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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中暑算职业病可认定工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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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的高温天气让我省多地进入“烧烤模式”,近日,河北石家庄市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维护。那么,中暑到底算工伤吗?实际上,按规定,只有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中暑从业者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劳动者一旦在高温作业时中暑,在送诊的同时,一定要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在确认为“职业性中暑”后,就能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基本案情

年6月16日,陆某经人介绍进入某建筑公司正在施工的一处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该建筑公司为张某独资的公司。陆某日常接受张某管理,工资由张某发放。当年7月22日,陆某在工地上施工时,发生急性中暑,医院进行抢救。

自此,陆某开启了维权之旅。经劳动仲裁、法院审理,确认了陆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年11月5日,陆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年11月11日,陆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了劳动仲裁委、法院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书、判决书以及职业病诊断证明。

当地人社局对陆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并启动调查。最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陆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陆某及某建筑公司后,某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书。

法院审理

法庭审理中,某建筑公司否认了与陆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陆某与张某个人是雇佣关系,与该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虽是某建筑公司法人,但其行为应该区分为个人行为或职务行为。此外,某建筑公司提出,其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的时间为陆某中暑后的一个月,因此,张某中暑时,并非是为该公司提供劳动,而是为张某个人提供劳务。此外,某建筑公司还对工伤认定程序提出了异议。

人社局在法庭答辩时表示,陆某向该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该单位依法立案受理并调查,调查期间向某建筑公司依法发放了《工伤举证通知书》。经查,陆某系该公司水电工。年7月22日上午,陆某工作期间,因天气炎热急性中暑晕倒在地。关于劳动关系,法院已有明确判决。人社局认为,该单位对于陆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有管辖权,且陆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该单位对陆某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合法,程序合法,结论正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当地人社局有权受理陆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年11月5日,陆某被认定为职业病,诊断结论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陆某在法定期限一年内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人社局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受理符合法定程序。此后,人社局于年12月3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某建筑公司、陆某送达该决定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某建筑公司提出与陆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已有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确认其与陆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陆某作为某建筑公司员工,在工作时急性中暑,后诊断结论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当地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

据此,法院驳回了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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