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症状 http://www.bdfyy999.com/m/#山东一学生军训中暑身亡谁之过#
不出意外,果然就出了“意外”。继四川多地发布延迟开学后,成都于9月2日按时开学。开学当天,家长从欢喜雀跃又因气温飙升后疯狂吐槽,转而“送冰到教室”“忙疯了”全教室孩子扇扇子等刷刷冲上热搜。每年开学季,学生在校或军训中暑身亡的新闻又牵动着亿万家长的心。那么,学生在军训中暑身亡,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仍需结合具体的情况而论:
一、民法典中关于学校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条至1条,规定了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中: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案件中,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由学校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方可免责;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案件中,学校承担过错责任。那么,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是几岁呢?《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学生军训中暑身亡,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与其是否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直接相关
对于参加军训的高中生,年龄已满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具体来说,学校作为军训的组织者,有责任确保军训活动的安全进行,这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适的军训时间、地点,以及制定科学的训练计划和应急预案,并在军训现场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如充足的饮用水、遮阳设施及医疗急救团队等。如学校在军训安排上未充分考虑天气因素、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未配备必要的防暑措施或医疗急救等,导致学生在军训中中暑身亡的,学校有可能需要对死亡学生家属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还需考虑学生个人体质差异及健康状况。军训前,学校应要求学生进行体检,了解并记录每位学生的身体状况,对存在健康隐患的学生给予特别
原告彭某甲、冷某某在一审中诉称,原告之子彭某某于年8月4日起参加由第一被告组织、地点位于第二被告处的高一新生军训。彭某某于8月7日开始中暑,于8月8日病情加重,出现发烧、拉肚子等症状并持续到8月9日离世。此间,彭某某持续高烧至40度,第一被告的校医仅在8月9日给其服用了2片普通退烧药,未采取其他急救和治疗措施。8月9日下午17时30分原告才接到彭某某班主任的电话,让其到学校接孩子,19时02分,彭某某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拖着行李走出第二被告的大门。原告医院救治,但已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当日22点25分,医院紧急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中暑、热射病、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原告故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之子在被告组织的军训期间发热而后入院治疗,后治疗和抢救无效死亡,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但对原告之子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争议。
本案中,在彭某某死亡后,海慈医疗集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死亡原因一栏载明:“待查,中暑?”,显然,彭家豪的死亡原因不明确,若要明确则应当进行死亡原因的进一步检验鉴定。然而,在海慈医疗集团告知原告方可以进行尸检以明确死亡原因时,原告予以拒绝;在诉讼期间,法院亦多次向原告释明彭家豪死亡原因是本案的关键事实,原告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作为彭家豪的父母对其死亡原因鉴定具有决定权,而原告仍坚决表示不同意进行死因鉴定,致使彭某某的死亡原因至今未能明确。
本案中,被告某中学在暑假时间内组织新生军训,违反了山东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其行为存在一定的瑕疵。在发现彭某某发烧超过摄氏39度,经一般休息服药仍不见效的情况下,应当能够判断其病情已超出普通发热及不适,应当及时送医救治并通知家长,而该被告对发病后的彭某某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疏于照料和送医延误。虽然彭某某死亡原因尚不明确,但被告在彭某某发病后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保护职责,对其病情发展有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中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被告校区仅系为该次军训提供场地及教官,并不承担组织管理学生的责任,因此原告方起诉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